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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137
 
为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发展,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洛江区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泉洛政办〔2013〕202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2.申报人已在洛江辖区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3.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申报材料
1.《洛江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的简历。
5.创业计划书一式三份,内容包含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需在计划书中提供真实的支付宝链接或网店链接。
6.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
7.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创业孵化的项目,需提供创业项目孵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企业办提交申报材料,由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报送区公务员局。区属企业容纳多支电子商务创业团队的由企业统一汇总申报。
2.受理
区公务员局受理申报人报送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区公务员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每年组织一次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二、评审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评审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一)评审专家的组成
区公务员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一般3至5人,由高校创业培训课程教师、成功创业的企业家以及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等担任。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了解国家、省、市和我区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了解初创期企业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有成功创业的实践经验,或者有辅导创业的丰富经验。
(二)评审标准
1.经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起到一定的典型示范作用。
2.科技含量:创新性较强,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考虑。
3.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细致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发展战略:拥有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定位明晰准确,目标科学合理。
5.管理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或潜力,团队分工合理,企业内部形成功能完整的组织结构。
6.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规范严密,财务分析清晰合理。融资方案比较完善且符合实际,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的测算。
7.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形成较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
8.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吸纳、带动其他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三)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区公务员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2.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分析评判,考察申报人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扶持性。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审专家可以根据需要面询申报人的创业情况。
3.实地考察。区公务员局会同财政局组成考察小组,对创业项目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公示与公布
经评审与考察通过的拟资助项目,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公务员局正式行文予以公布。
四、资助
按照《洛江区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规定,区政府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组织评审后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以内的启动资金扶持(获得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3万元以内的配套扶持)。具体资助金额由区公务员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对骗取、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二)资助对象应当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三)资助对象从接受资助起三年内,按年度向区公务员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本办法由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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